第二,结算是指所得税和其他一些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,以及年度终了后的税收汇总和结算。
所得税等税种通常按照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。年度终了后,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。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,在实际工作中,一般采用按月、按季预缴税款、年终汇算清缴、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。月、季预缴一般按纳税人当季(月)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,往往难以与年度决算的计税依据完全一致。因此,年终后,需要根据纳税人的财务决算进行汇总计算,缴纳税款,对已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。
第三,和解的关键
1.收入确认。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。
2.费用扣除。新税法引入了费用扣除的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。
3.税收调整。会计制度和税法是有区别的。会计报表中列示的利润总额是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计算的,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,而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。
四.结算对象
结算对象有两类: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;二、执行核定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。无论企业盈利还是亏损,无论是否处于减免期,都要按规定进行结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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